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规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在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招生就业指导处牵头组建评审小组,负责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具体负责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评审小组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工作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主要涵盖科研、竞赛、创业训练和职业能力证书四大类,具体包括:
1.科研:科研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
2.竞赛:学科竞赛、技能竞赛;
3.创业训练:创业教育、创业实践;
4.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能力培训及技能证书;
5.其他经认定的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要求、计算
1.每名本科学生毕业前须获得至少2个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除规定的2个学分外,每名本科学生所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替换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以及其它与创新创业内容相关的课程或教学环节,但替换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
3.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具体计算标准见本办法附件《浙江海洋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
第五条学分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1.根据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小组认定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值。同类职业能力证书按就高认定学分,已获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每学年认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进行。
3. 本科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成绩和学分的初审工作。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小组复核、确认后,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分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4.申请学分替换的,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学生可免修被替换的课程。
5.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取消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海洋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
2.浙江海洋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
3.关于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相关事项说明